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52號
- 債權人
-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即大興企業社、戴素馥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大興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請請提出其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聲請債務人為何人,併請敘明理由(支票印文為大興企業「行」黃淑絹,退票理由單之戶名為黃淑絹)。
㈢確認附表編號3即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狀載起算日在提示日前)。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