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凱閎
- 原告劉明福
- 被告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58號債 權 人 劉明福 債 務 人 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⑶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孫竹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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