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 債權人
- 聖地亞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伯修、陳金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之敘述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有無請求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伯修、陳金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之敘述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有無請求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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