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 債權人
-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斐如
- 債權人
- 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金
上列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律師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億企業社即莊傳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間應為各別獨立之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