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債 權 人 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金 上列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律師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億企業社即莊傳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間應為各別獨立之請求權)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