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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債權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債權人
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金

上列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律師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億企業社即莊傳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間應為各別獨立之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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