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52號債 權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債 權 人 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金 前列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律師 債 務 人 莊傳嘉即昇億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