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53號
- 債權人
- 安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漢泗
- 債務人
- 士承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東柏
人
一、㈠債務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②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東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