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債 權 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債 務 人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黃瓊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世雄」。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