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9號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士承企業有限公司、李東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東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