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3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廖至軍、陳君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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