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2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陳仕承
- 債務人
-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債 務 人兼 沈榮富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王玉娟
- 債務人
- 沈君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