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 債權人
-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是否向相對人「林淑靖、郭欣怡、羅明宗」請求?若是,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僅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