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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5號

債權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遠
債務人
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靖

一、㈠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定有明文。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確認是否向相對人林淑靖、郭欣怡、羅明宗請求?若是,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本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依上揭法條,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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