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債 權 人 劉慶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票號XG1478612之利息算日及其依據。 ㈡票號XG1478611及票號XG1478612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