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
- 債權人
- 劉慶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XG1478612之利息算日及其依據。
㈡票號XG1478611及票號XG1478612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XG1478612之利息算日及其依據。
㈡票號XG1478611及票號XG1478612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提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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