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 債權人
- 鴻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棟材
- 債務人
- 介勇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濬桔
- 債務人
- 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維
一、㈠債務人介勇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永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各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