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40號債 權 人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名稱是否有誤(究為「臺」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 公司或「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 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