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 原告陳俊憲、吳挑、聲請對於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債 權 人 陳俊憲 債 權 人 吳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 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確認鄭昱廷是否為陳俊憲、吳挑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㈤釋明請求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釋明資料聲證9所示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似為一般保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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