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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 原告
    陳俊憲吳挑聲請對於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債 權 人 陳俊憲 債 權 人 吳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 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確認鄭昱廷是否為陳俊憲、吳挑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㈤釋明請求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釋明資料聲證9所示債務人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似為一般保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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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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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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