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 債權人
- 朱仁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釋明資料所示買受人及發票人均為甫基精密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另統一發票上營業人資料模糊,請併提出清晰影印資料(或正本)。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誤載併釋明計算方式。(與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