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債 權 人 朱仁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釋明資料所示買受人及發票人均為甫基精密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另統一發票上營業人資料模糊,請併提出清晰影印資料(或正 本)。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誤載併釋明計算方式。(與狀附證 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