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王世謙
- 債務人
- 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尤紅琴即李興漢之繼承人
- 人
- 債務人
- 李宜芳即李興漢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李華蓁即李興漢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李冠廷即李興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尤紅琴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李宜芳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李華蓁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李冠廷即李興漢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漢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債務人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尤紅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