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34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代理人
- 江肇基
- 債務人
-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債 務 人兼 沈榮富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沈君擎
- 債務人
- 捷宬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債 務 人兼 王玉娟
-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⑴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⑵新臺幣叁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