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1號債 權 人 昱晟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係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抑或曾文宏( 依卷附證據資料所示,買受人為曾文宏)?如有誤載,併 請具狀更正;若債務人仍為前者,應提出對曾治郡即宏誠機械工程行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若為後者,應具狀詳載曾文宏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