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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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佩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本件請求因事實係以被保證人黃育駿向債權人借款,而認債務人有連帶保證義務,惟狀附連帶保證書之內容並無約定債務人對被保證人之消費借貸債務負有連帶保證人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