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42號
- 債權人
- 李明吉
- 債務人
-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陸萬玖仟捌佰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⑶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⑷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⑸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⑹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起,⑼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