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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89號

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碩德科技環保有限公司、仁文環保服務

事業有限公司、鄭偉欽、黃依柔、鄭喻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仁文環保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7月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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