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博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天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88號債 權 人 博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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