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888號
- 債權人
- 博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興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