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
- 債權人
-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海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淑娟即連鑫設計工作坊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誤載?貨款支付切結書上載金額為263,320元,若誤載請具狀更正,或補充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淑娟即連鑫設計工作坊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誤載?貨款支付切結書上載金額為263,320元,若誤載請具狀更正,或補充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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