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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

債權人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海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淑娟即連鑫設計工作坊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誤載?貨款支付切結書上載金額為263,320元,若誤載請具狀更正,或補充敘明。

㈡確認債務人組織型態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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