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7號債 權 人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海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淑娟即連鑫設計工作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誤載?貨款支付切結書上載金額為 263,320元,若誤載請具狀更正,或補充敘明。 ㈡確認債務人組織型態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