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42號
- 債權人
- 伊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珍
- 債務人
- 孫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叁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柒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