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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2號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玄力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務人兼法 陳麗珠
債務人
定代理人
債務人
徐千婷
債務人
徐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⑶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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