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01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債務人
- 采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楊慧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江永全
一、債務人采立有限公司、楊慧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江永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死亡,係於本支付命令裁定日期前業已死亡,針對債權人對其聲請支付命令連帶給付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