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段574號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達迅感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永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05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達迅感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洪永承 法定代理人 段574號 一、債務人達迅感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達迅感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永承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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