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212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陳鍚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邱于芳即邱滿嬌
、劉松潤即劉森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金元裕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補其住居所資料。
㈡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當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