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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3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07號

債權人
張㨗發
債務人
陳志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怡禾有限公司清算人或清算完結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其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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