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 債權人
- 誠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本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