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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債權人
誠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鈞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4347046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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