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
- 債權人
- 肯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法文
- 債務人
- 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美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