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債 權 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寶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永興昌營造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詹「勳」明名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