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
- 債權人
- 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蓮一街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中關於簽定「住為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因與狀附證物不符)。
㈡提出伍國雄為債務人水蓮一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