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 原告朱文炳即建信行、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最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債 權 人 朱文炳即建信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誤載或更名,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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