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債 權 人 陳柏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珠即任你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明珠即任你遊企業社設立於花蓮縣吉安鄉○○村○○路000號1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