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債 權 人 建信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育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聲請人公司之正確名稱應為建信「啟」記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建信「啓」記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