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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債權人
建信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育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聲請人公司之正確名稱應為建信「啟」記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建信「啓」記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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