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朱振村、王玉潤、紀寳如、詹勲明
- 原告呈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呈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號債 權 人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村 債 權 人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債 權 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寳如 債 務 人 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騰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呈達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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