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清華
- 當事人喬立月河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汐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153號債 權 人 喬立月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汐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台灣「汐」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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