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 債權人
- 長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奇川
- 債務人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零壹元,⑵美金貳拾玖萬叁仟捌佰叁拾玖點伍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