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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哲裕

  • 原告
    金寶蛋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一餐盒食品工廠、吳秀貞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債 權 人 金寶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哲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一餐盒食品工廠、吳秀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秀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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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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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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