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債 權 人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蔡政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㈡確認蔡政哲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欄與請求標的欄 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