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54號債 權 人 信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蔡政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之公司章。㈡確認蔡政哲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欄與請 求標的欄金額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