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51號
- 債權人
- 純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偉雄
- 債務人
- 西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峯
- 債務人
- 鄭家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