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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珍李彥豪即東勳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美珍 債 務 人 李彥豪即東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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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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