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美珍
- 債務人
- 李彥豪即東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