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
- 債權人
- 鼎鑫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溎珍
- 債務人
- 鄴成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債 務 人兼 蔣貴惠
-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5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3年9月22日│100,000元 │103年9月22日│SB0000000 │├──┼────────────┼───────────┼───────────┼───────────┤│002 │103年9月23日│100,000元 │104年2月4日 │SB0000000 │├──┼────────────┼───────────┼───────────┼───────────┤│003 │103年9月25日│100,000元 │104年2月4日 │SB0000000 │├──┼────────────┼───────────┼───────────┼───────────┤│004 │103年9月30日│100,000元 │104年2月4日 │SB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